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霍某某、胡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位某某、吴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富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黄龙县,住黄龙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31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住正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住黄龙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乡,现住**乡**村**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位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74********,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正宁县**乡,现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下旬,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二人预谋盗窃茶条槭大树。二人在富县北道德乡雨家塬村沟底(权属国有,属桥北国有林管理局任家台生态林场82林班2小班)选好50棵茶条槭大树并喷上红漆作为标记。二人约定由王某甲雇佣**及机械将选好的50棵茶条槭大树挖好、装车并将货车送上高速,霍某某每车支付王某甲3000元。因王某甲联系不下挖树**及机械便让霍某某帮忙联系,2019年9月26日,霍某某分别给王某甲介绍了挖树**胡某某、钩机老板任某某、吊车老板王某乙。2019年9月27日、28日两天胡某某找来老乡马某某、位某某挖树。三人将现场选好的50棵茶条槭大树挖好。2019年9月28日下午任某某的钩机司机吕鑫操作钩机将挖好的茶条槭大树拖到沟底空地上,王某乙将吊车支好吊臂伸好,准备等货车到现场后装车。挖树过程中,吴某某负责给现场**送食物,并将吊车司机王某乙送到现场。当晚8时许,霍某某带着货车到挖树现场准备装树,货车在行至雨家塬村子至挖树现场过程中被查获。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胡某某等人盗窃的50棵茶条槭价值52400元。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准备盗挖茶条槭出售牟利,其雇用寺仙镇狼虎头村村民卢发虎,二人当天用铁锹、镢头在狼虎头村北沟内盗挖茶条槭树8棵。王某甲在隆坊街上吃饭时,雇佣了过路的钩机准备装车。当晚11时许,买树老板何斌(已判决)带来了严某某(已判决)的货车,王某甲让钩机将挖好的6棵茶条槭树装上货车,现场遗留两棵。2018年12月25日早晨7点多,何斌、严某某将6棵茶条槭运往西安,途径黄陵县高速路路段被黄陵县森林公安局发现并扣押。经认定:被盗挖的8棵茶条槭树总价值为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胡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位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胡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位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盗窃茶条槭,王某甲涉案金额为69400元,数额巨大;霍某某等六人涉案金额为52400元,数额巨大;该七人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胡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位某某、吴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位某某、吴某某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补植补栽,获得林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二年以上四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对霍某某判处一年又六个月以上三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5000元。

对胡某某、任某某、马某某、位某某判处一年又五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对吴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慧慧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霍某某现羁押于富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30934****。

被告人任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镇**街**小区**号楼**单元**,联系电话:1347441****。

被告人马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正宁县**乡**村**桥**号,联系电话:1810934****。

被告人位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正宁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09164****。

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89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财物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