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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鞠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村**号,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村**号,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9月29日因赌博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28日先后告知被告人王某甲、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鞠某某夫妻因其在槐荫区****村所建违章建筑的补偿问题,将车辆停放在该村****项目施工现场阻碍市政道路施工,美里湖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出警。在被告人拒绝将车辆挪开,也不同意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情况下,民警秦某某欲将鞠某某强行带离,鞠某某拒不配合,坐地不起,王某甲和王某丙(另案处理)上前拉拽秦某某胳膊,加之地面不平致使其倒地。后民警秦某某、段某某强行带离王某甲时遭到王某甲反抗,王某甲将秦某某推倒致其左手等处软组织挫伤,鞠某某对民警实施了拉拽、抓扯等行为。当天下午民警将鞠某某带走,2018年10月15日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槐荫医院病历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美里湖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美里湖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抓获材料、警察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康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马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出警现场录制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鞠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存海

检察官助理:王豆豆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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