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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韩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枣庄**煤炭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员,住枣庄市市中区**路**组**号楼**单元**室。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曾用名韩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8196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员,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14日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并于2019年9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被告人韩某某在经营河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和田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枣庄**煤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让田某某使用枣庄**煤业有限公司向菏泽**煤炭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价税合计3736758.3元,税额542947.91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在经营河北**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和田某某经营的枣庄**煤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让田某某使用枣庄**煤业有限公司向巨野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价税合计5087483.4元,税额739207.07元;2018年1月20日,让田某某使用枣庄**煤业有限公司向巨野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金2658175.1元,税额386230.61元。

3、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经营枣庄**煤炭有限公司期间,在和田某某经营枣庄**煤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田某某使用枣庄**煤业有限公司向枣庄**煤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689029元,税额390713.65元。

4、2018年3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在经营河北**煤炭有限公司期间,在和田某某经营的枣庄**煤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王某甲介绍,让田某某使用枣庄**煤业有限公司向河北**煤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1636404元,税额236988.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田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乙证言,涉案公司进项、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公司银行账户及犯罪嫌疑人个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卓 红

梁 波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王某甲:1860632****;韩某某:1803103****);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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