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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韩某某诈骗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韩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镇**村委**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夫妻二人在河南省平舆县永乐大道雾里捞火锅店四楼租赁房屋,购买电脑设备、“融辉”外呼吸系统等作案工作,后通过注册成立的诚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员工,由王某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韩某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统计员工业绩及给员工发工资,并协助王某甲负责公司运营。经过对员工进行培训,王某甲、韩某某领导、指使员工,用“肾宝片”及“久博金根”等压片糖果冒充药品或者保健品,通过内含客户信息按时长收费的“融辉”外呼吸系统以电话销售的方式,向不特定中老年男性人群推销“肾宝片”及“久博金根”等,并将“肾宝片”、“久博金根”通过顺丰快递及德邦物流寄送给被害人,顺丰快递及德邦物流代收收款,再与王某甲、韩某某定期结算,期间,有部分被害人在接到物流公司电话反悔时,王某甲、韩某某指挥员工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经统计,通过上述行为,河南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在扣除物流费后,从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向王某甲、韩某某合计付款1625517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平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前科查询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抓获经过,从王某甲公司电脑上拉出来的“久勃金根”话术模板,公司成员结构图,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王某甲、韩某某开户信息及账户交易流水,物流信息、流水、明细,扣押清单,韩某某与河南省顺丰快递运有限公司签订的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收派服务合同,河南康倍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压片糖果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王某甲、韩某某给万某某、熊某某发工资的微信转账记录,韩某某与德邦物流合作的信息照片,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客户月结清单等;

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同案人蔡某某、朱某某、万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韩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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