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小学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租**镇**里附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从2018年开始贩卖毒品,从王某乙(在逃)及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了共计13克毒品,之后将毒品分成小包后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等人。
2018年冬,被告人王某甲从浑源县一名陌生男子处以每斤2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斤“片片”,之后将“片片”卖给吸毒人员。2019年,被告人王某甲从一名大同口音的男子处以每克750元的价格购买了共计7克冰毒进行贩卖。2019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1克冰毒后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韩某某处扣押两小包白色晶体毒品及五颗灰色药片毒品,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两大包白色药片毒品。经鉴定,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灰色药片含有安眠酮成分;白色药片中含有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买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 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镇**附近;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镇**里。
2.案卷壹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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