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2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麻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小区**幢**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绰号“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吴某甲(另案处理)纠集陈某甲(已判)和迟某某、陈某乙、董某甲、董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临海市杜桥镇东连村、市场村、马宅村等地山上开设“六名”赌场。为扩大赌场规模,被告人王某甲和周某甲、葛某甲(均已判)和李某甲、董某丙、董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赌场 “牵热线”。该开设赌场犯罪集团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由吴某甲统筹组织、指挥。期间,该赌场累计赌资上千万元,抽头渔利上百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中旬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场“牵热线”,创建微信群,召集赌博人员入群,将微信群内下注额转投至现场赌桌,其热线内赌资为人民币(下币同)140余万元,其个人非法获利2.7万元左右。
2019年3月中旬至4月11日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受董某丙雇佣,为董某丙的“热线”在赌场现场代理下注,其参与期间赌场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项某某个人非法获利4000余元。
二、2018年10月6日至10月16日,金某甲(另案处理)雇佣董某甲(另案处理)和周某乙、周某丙、何某某、王某丙(均已判)等工作人员,召集被告人王某甲和金某乙、王某丁、董某丁、王某戊(均已判)等人为赌场“牵热线”,纠集王某戊、包某某等坐庄人员,在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牧某某西路8号禧徕乐国际商贸城三楼和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应天大街天都芳庭805号雅迪电动车二楼茶楼以“捺六名”形式进行赌博。
被告人王某甲与董某丁合作为赌场牵热线,参与淮安、南京赌场。负责在群内发送开始下注和停止下注指令,将群内的下注额在赌场代投,并将每注的单某某及视频发到群内。二人在淮安合作一天的群内下注赌资不少于5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安和南京的二个赌场共为赌场牵热线赌资为78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个人非法获利3000余元。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于2019年10月31日,在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大汾村再次被抓获归案。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项某某在临海市杜桥镇沿河路一棋牌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
2.证人吴某乙、李某乙、朱某甲、王某己、金某丙、董某丁剑、朱某乙、王某丁、朱某丙、李某丙、李李某丁、李某戊、金某戊、包某某、王某乙、谢某某、杜某某、张某乙、唐某某、王某辛、金某戊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项某某和同案人员吴某甲、陈某甲、葛某甲、董某甲、迟某某、董某己、周某甲、董某庚、李某甲、董某戊、张某甲、董某丁、何某某、周某丙、葛某乙、王某丁、金某乙、王某戊、王某丙、金某乙、周某乙、金某丁、唐某某、徐某某、葛某某、黄某某、陈某丙、陈某丁、蒋某某、金某戊、杨某某、金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项某某为犯罪集团成员,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项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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