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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马明明等开设赌场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1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村**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社区**委**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明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11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2020年5月14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朝阳区**园**号楼**号和本市东城区**桥**号、**桥**号内,利用网络百家乐的方式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和设备,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提供网络百家乐赌博的账号和密码,并指派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马明明携带赌资到赌博现场进行赔付、计分、记账。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本市房山区**镇**村**里**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马明明于2020年5月14日在本市朝阳区**园**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供述本市东城区**桥**号系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后民警于2020年5月15日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桥**内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在本市丰台区**屯**号**房内被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时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崇某某、刘某某、李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手机、电脑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微信、POS机查询信息;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明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明明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马明明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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