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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马某某伪证案)(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大道**)。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伟根,江苏智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上海**货运有限公司江苏省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号**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锋,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得知其弟弟王某乙(另案处理)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与被告人马某某合谋,将王某乙销售给被告人马某某15000只口罩,销售金额为150000元的事实,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为上述口罩系王某乙捐赠于被告人马某某,所收款项系押金,以期达到为王某乙隐匿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目的。

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申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共同故意做虚假证明,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汇慧

2020年10月31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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