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91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庄**组**号。2019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1994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下午,被害人王某乙至**路**号**烧烤店应聘烧烤师未果,后因当日试工的薪酬问题与店内发生异议。同年3月11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车载谢某某至上述**烧烤店门口,谢某某因薪酬支付问题与被害人王某乙及其一起的被害人王某丙发生争执,谢并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员无故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殴打致伤。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因外伤致额顶部头皮裂创小于8.0cm,该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王某丙因外伤致:右侧颞顶部头皮血肿;右眼挫伤;右肩关节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讯问。两名被告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鲁某某、丁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决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被发现本案漏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钧花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视频光盘一份、补充材料三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高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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