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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马某某等21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1、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小区**栋**室。2009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6年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4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2、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被逮捕。

3、被告人王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4、被告人安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011975050406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5、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武邑县**乡**村**区**号。2016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6、被告人张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武邑县**小区**-**-**。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7、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8、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9、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武邑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3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10、被告人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住武强县**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被逮捕。

11、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路**号**栋**区**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被逮捕。

12、被告人连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13、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村**号。2018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14、被告人李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住故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15、被告人王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6********,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住双城市**镇**村**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逮捕。

16、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武邑县**镇**村**区**号。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被逮捕。

17、被告人崔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住安平县**乡**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18、被告人白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住武邑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19、被告人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住枣强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20、被告人张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庄**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21、被告人王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阜城县**镇**村**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安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刘某某、连某某、许某某、李某丙、王某丙、杨某甲、崔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白某甲、桑某某、张某丁、王某丁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至2019年案发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大量买卖银行卡三件套(包括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公司银行账户,为实施电信诈骗的人员提供便利。

1被告人王某甲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收购银行卡、公司银行账户共120套卖至福建、广东、海南等地。

2被告人马某某从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公司银行账户共120套卖给王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帮马某某验卡并收付买卖银行卡的钱款。被告人安某某为马某某办理银行卡提供手机卡,并帮助马某某代收银行卡。

3被告人张某甲从被告人连某某、张某丙等人处收购银行卡65套卖给马某某,被告人张某乙帮张某甲带人办理银行卡。

4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告人王某丁等人处收购银行卡9套卖给马某某,从牛金才处收购银行卡3套被公安机关扣押,从张某甲、张某戊处收购银行卡4套卖至山西,介绍付某某卖给马某某公司银行账户3套;伙同王某丁将王某丁卖出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卡,盗取卡内21499.4元,分得8000元。

5被告人李某乙介绍余某某、张某戊卖给李某甲银行卡5套,介绍张某丁、杨某乙卖给张某甲银行卡5套,收张某甲等人银行卡15套卖给王某丙;伙同被告人张某丁将张某丁卖出的银行卡挂失,盗取卡内34800元;伙同杨某乙将杨某乙卖出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卡,盗取卡内10221.7元。

6被告人徐某某介绍高某某等人卖给张某甲银行卡11套。将自己卖出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卡,盗取卡内47955.28元。

7被告人张某丙介绍他人卖给被告人许某某银行卡9套,卖给张某甲29套;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将刘某某卖出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卡,盗取卡内19576.2元。

8被告人刘某某介绍张某己、张某庚通过张某丙卖给张某甲银行卡6套;伙同被告人张某丙将刘某某卖出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卡,盗取卡内19576.2元。

9被告人连某某从许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31套卖给马某某;介绍他人卖给张某甲银行卡2套。

10被告人许某某介绍谢建等人卖给连某某银行卡22套。

11被告人李某丙从被告人王某丙等人处收购银行卡22套卖给李艳辉等人。

12被告人王某丙从李某乙等人处收购银行卡17套卖给李某丙。

13被告人杨某甲介绍杨某丙等人卖给马某某、连某某、徐某某银行卡11套。

14被告人崔某某从陆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14套卖给张某丙。

15被告人白某甲伙同被告人桑某某、白某乙(另案处理)将桑某某卖出的银行卡挂失后补卡,盗取卡内21180元。

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白某甲、张某丁、王某丁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除被告人王某甲外其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安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连某某、许某某、李某丙、王某丙、杨某甲、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刘某某非法持有、买卖他人信用卡,并窃取信用卡内的钱财,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白某甲、桑某某、张某丁、王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安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连某某、许某某、李某丙、王某丙、杨某甲、崔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白某甲、桑某某、张某丁、王某丁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马某某、张某乙、李某乙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白某甲、张某丁、王某丁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勇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徐某某、张某丙、连某某、许某某、李某丙、王某丙、杨某甲、崔某某白某甲、桑某某、张某丁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居住于衡水市桃城区**小区*-*-*。被告人安某某现居住于衡水市桃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丁现居住于阜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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