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碑林区**院**楼**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98********,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乡**村**号,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路**院**楼**号。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受财源滚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魏某甲的委托,帮助礼泉县统一方便面厂招聘300名员工。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7月9日期间王某甲、马某某组织毕某某(行政处罚)、王某乙(行政处罚)、王某丙(另案处理)先后在本市雁塔区太白南路C2出口附近的大厦里、莲湖区开远门荷花幼儿园附近、碑林区戏曲研究院家属楼9号楼2301室、高新区高新路尚品国际C座北栋2706室,以办理健康证为由分别收取被害人许某某等15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08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退赔30被害人金额共计2080元,立案后退赔124被害人金额共计8950元。2019年7月9日,王某甲、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个
人劳动合同、谅解书、收款收据、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员名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
2.证人魏某乙、毕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招工要办理健康证的事实,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
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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