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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骆某甲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捕前住本区**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现住遵义市播州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社区**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骆某甲、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骆某甲、何某某二人商量后,决定由何某某找人办理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用于办理二手车过户手续或者卖出盈利。何某某找到在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三渡派出所工作的辅警王某甲,要求王某甲为其办理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每办理一张给王某甲150元的费用,后王某甲利用其在三渡派出所工作便利,私自用民警郑小文的数字证书在公安网社区警务平台上办理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实际未在三渡镇辖区居住)30张并卖给何某某,骆某甲、何某某再以每张3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或者留下自用,除开给王某甲的费用后,余下部分由骆某甲、何某某平分。破案后已追回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1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手机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统计表、车管所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申请表、暂住登记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2.被告人王某甲、骆某甲、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叶某某黄某某施某某骆某乙齐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讯问光碟1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骆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骆某甲、何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骆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显俊

检  察  官:肖华华                                               检察官助理 :王琼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何某某联系电话1508609****,骆某甲联系电话1858524****);

随案移送卷宗叁册,光碟拾肆张,换押证壹份,散件材料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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