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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1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屯**组**号**。2017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大洼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211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大洼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屯**组**号**。2017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大洼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高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在辽宁省大洼区**街道**烧烤店内二楼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致张某甲受伤。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因被他人伤及头皮裂伤,鼻骨骨折,左上颌骨突出骨折,左眼眶内壁、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1、眼部损伤:轻伤一级;2、鼻部损伤:轻伤二级3、头皮损伤: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许某某、某某、张某乙、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司法鉴定书;监控录像;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大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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