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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魏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无业,住费县**镇**村。2012年3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2016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1月6日因寻衅滋事被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王某甲与费县****村的秦某某、**村的魏某(均另案处理)在费县**镇**村**村**处,无故殴打**村的盛某某、**村的王某乙,致盛某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致王某乙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软组织挫伤,第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6日,侦查人员在费县**镇**村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当日,被告人王某甲协助侦查机关在探沂镇王富村327国道南侧的“金都”洗浴中心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病历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盛某某、王某乙的陈述;同案犯秦某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文书;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且构成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艳

检察官助理 张 烨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费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某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_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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