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现住址贵阳市云岩区**桥**城**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起,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与严某某、邹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张某某(以上五人均已起诉)及宋某某、罗某某、“光某某”(以上三人均在逃)等十人相继在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鸡场村猪市坝租赁房屋内,采用扑克牌打“金花拱”的方式聚集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水盈利,并由严某某统一将抽水盈利所得平均分配给上述十人。2019年1月 29日15时许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客二十八人、赌资合计人民币13214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记录截图、行政处罚材料、扣押材料、前科材料、涉案赃款上缴收据、办案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熊某某的证言、二十八名参赌人员的证言及九名同案犯供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及相关证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金益
检察官助理 周妮妮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