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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黄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湛江市,住雷州市********房,2020年4月12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30被雷州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出资2万多元,被告人黄某甲出2000元及提供音响、点歌台、投影等设备,一起在雷州市附城镇南山村下闸桥附近建了一座平房娱乐场所。2020年4月10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电话联系王某甲说有朋友要在该娱乐场所玩。被告人王某甲便打开该娱乐场房门,此后黄某甲、莫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陆续来到该娱乐场地喝酒。黄某甲、王某甲、莫某某、谢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等人在该娱乐场所玩的过程中,有人拿出毒品“开心水”及“K粉”提供给娱乐人员吸食。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发现莫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九人吸食毒品,没有制止,并且故意容留莫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等人吸食毒品。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雷州市公安局在现场抓获黄某甲、王某甲、莫某某、谢某某等31人。经对现场被抓获人员尿液进行检测,发现黄某甲、王某甲、莫某某、谢某某等11人吸食“K”粉、开心水等毒品。雷州市公安局在现场扣押三小包可疑毒品,经检测,扣押的三小包毒品中检出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可疑毒品三小包,瓷盘一个、卡片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陈某乙、曹某某、谢某某、莫某某、黄某乙、游某某、廖某某、陈某甲、杨某某、张某某、邓某甲、陈某丙、陈某丁、何某某、黄某丙、邓某乙、王某乙、邓某乙、陈某戊、蔡某某、罗某甲、符某某、洪某某、韩某某、方某某、罗某乙、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及同案人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黄某甲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王某甲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邓木静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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