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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黄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村**组。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9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宿舍。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共同实施二次盗窃,犯罪数额合计人民币426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粤A7****的小货车以及电动三轮车到本区黄阁镇**工地盗窃了被害单位**贸易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电缆线一批,经鉴定,被盗的电缆价值人民币29742元。

2.2020年5月底,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黄某甲到清远市清城区**镇**地下室盗窃了被害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铜排一批,经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人民币12950元。   

2020年6月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登记表、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创彬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本案涉案的1辆小货车、1辆三轮车、2部手机及一批作案工具已扣押,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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