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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黄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习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穆某甲,曾用名穆某乙,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组。被告人穆某甲于2006年3月8日因敲诈勒索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丙,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街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习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习水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习水县********号,现暂住遵义市红花岗区******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习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穆某甲、黄某丙、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对五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穆某甲、黄某甲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2日,四次邀约张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焦某某、黄某丁、吴某某等人,在习水县二里镇二里村二里组运煤大道王某甲家中、二里镇钟家湾村小平组张某乙家中以打“九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穆某甲在每次开设赌场中当保官,负责整理赌桌上的赌资、赔进赔出以及抽取茶钱,被告人黄某甲负责抽取茶钱,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提供开设赌场的场地及现场服务。王某甲、穆某甲、黄某甲三人开设赌场非法获利24000余元。

二、被告人黄某丙、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2月6日和2020年2月10日两次邀约张某甲、黄某甲、陈某某、李某乙、丁某某、王某乙、汪某某、焦某某等人在习水县**街上**服装楼上**楼、**楼客厅内,用扑克牌以打“小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邀约被告人穆某甲和被告人李某甲帮其抽头渔利,非法获利13000余元。

案发后,五被告人已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张某乙赌资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五被告人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6600元;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张某甲、黄某丁、陈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黄某甲、穆某甲、黄某丙、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提取手机转账记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黄某甲、王某甲、穆某甲、黄某丙、李某甲五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社会管控措施的通告》和《关于开展以户为单位阻断疫情传播途径的通告》的规定,组织多人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穆某甲、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

检察官邹楠

2020年5月22日

1.五被告人现羁押在习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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