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谎称以帮他人办理贷款为由,帮他人注册公司后办理对公账户,之后王某甲等人不再联系之前办理对公账户的客户,并将他人对公账户以3000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获利。经查,经被告人王某甲转卖给王某乙、朱某某对公账户共十套,每套对公账户包含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印章、结算卡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银中
检察官助理:刘永飞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