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04年年中至2020年4月间,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401等地,让他人为自己伪造“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姓名王某乙”、“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姓名王某甲”等国家机关证件七本;购买胸徽、警号、肩章、臂章、帽徽等112件、成套制式服装2套、非成套制式服装10件、警帽6顶,经鉴定,可视为制式警服、警帽及服饰;购买手拷8副、伸缩警棍1支,经鉴定,可视为警用械具。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非法买卖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305166****,保证人:肖某某,电话13311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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