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42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自身信息在通化市东昌区政务大厅办理营业执照8套,后就其中的4套营业执照办理对公账户等手续(含公章、银行结算卡等)并以人民币500元每套的价格向王某乙(另案处理)出售,获利人民币2000元。其余4套营业执照因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未能成功办理对公账户,故未获取经济利益,系犯罪未遂。王某甲于2020年6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企业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部分犯罪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雷
检察官助理:范忠原
2020年9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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