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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开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现住武清区**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朱某某的带领下,前往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公司的银行卡、账户、U盾、印章等资料,后将该资料以每套1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共计4套,非法获利4000元。

2019年9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企业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王泽文的证言;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出售企业营业执照并获利,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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