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19〕35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舒城县**村堰闸。2015年4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结识本市普陀区真如镇街道社区受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社保卡和居住证服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杨某某(已判决)后,王某甲为方便自己买卖二手车过户,自2016年11月起,以每张临时居住证125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购买98张由杨某某在居住证服务受理网点内制作的临时居住证。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第一组证据,临时居住证是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工作职责指导意见》、《居住证申办政策口径》、《上海市居住证》新办流程、《上海市居住证档案和文件资料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材料,证明临时居住证是有权机关制作的可以用于证明身份信息的证件。
2.第二组证据,杨某某违规制作临时居住证的过程。
监控录像、普陀公安分局人口办出具的工作情况、98张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信息、部分临时居住证具体信息单、证人黄某某、张某甲、许某甲、刘某甲、周某某、许某乙、刘某乙、刘某丙、肖某某、姜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史某某、张某乙、滕某某、王某丁的证言、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明杨某某违反制度规定,私自制作临时居住证的事实。
3.第三组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向杨某某购买临时居住证。
同案犯杨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杨某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某利用自己在**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保卡和居住证服务受理网点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每张收取王某甲办卡费125元的价格,违规办理了98张临时居住证交给王某甲的事实。
4.第四组证据,违规制作的临时居住证用途
证人黄某某、张某甲、许某甲、刘某甲、周某某、许某乙、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车辆状态查询单若干,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购买的临时居住证多数被用于本市车辆交易过户的事实。
5.第五组证据,自首、前科等情节
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经过、前科情况及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万元。
以上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坤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02188****。
2.值班律师何文斌,联系电话1376156****。
3.侦查卷宗八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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