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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何某某包庇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仙桃市,住武汉市**区**小区**栋。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9年10月4日3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鄂A*****号“福特锐界”牌小客车沿仙桃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仙桃市**路段时,小客车碰撞前方同向由刘某某骑行的“中原”牌人力三轮车,造成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甲要被告人何某某当场顶替,作假证包庇自己。刘某某送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刘某某亲属各种损失费用共计270000元,刘某某亲属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二、包庇罪

2019年10月4日3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某到达现场。二人商量后,对处理事故现场的交警谎称何某某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何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继续作假证顶替王某甲,直到10月9日才如实供述自己涉嫌包庇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4.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帮助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玲玲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王某甲1517157****、何某某1862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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