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工人,住山东省兰陵县**镇**村**号。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4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20日被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沿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坞南庄村路段时,其车辆前部右侧与行人王某丙相撞,造成王某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绍景
检察官助理:栗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号,电话:15216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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