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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镇**村**巷**号,住址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Q****6)由北向南行至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刘夏路夏村南2路路口后倒车时,小型轿车左后部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乙(男,殁年55岁,北京市房山区人)撞倒,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为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0日经电话传唤案。被告人王某甲及其所在单位于2020年8月17日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4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等;6.其它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倒车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娟红

检察官助理刘瑜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37381****)。

2、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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