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近亲属,听取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A****U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沿松峰山街道通往平山街道Y406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Y406公路2公里加100米弯道处超车行驶时,与其前方由北向南行驶向左掉头的由被害人苍某某(女,殁年59岁)驾驶的金彭牌无号牌三轮车相撞,造成金彭牌无号牌三轮车驾驶人苍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苍某某死亡根本原因为:交通事故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扁桃体疝而死亡。金彭牌三轮车属于正三轮摩托车,符合机动车范畴。黑A****U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制动系统符合标准规定,金彭牌三轮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规定。黑A****U号丰田牌小型轿车右前侧与金彭牌三轮车左侧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运动过程中接触。黑A****U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速度为44.6km/h。金彭牌三轮车照明及灯光信号装置有效。经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苍某某未检出血液乙醇含量。2019年10月12日,经哈尔滨交警支队阿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苍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11月11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经对此案认定的复核,交警阿城大队作出的阿公交认字[2019]2019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案适用法律错误。责令交警阿城大队重新调查、认定。2019年12月4日,经哈尔滨交警支队阿城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苍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按照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公交复字结论[2019]第0366号复核结论撤销哈公交认字[2019]第201900036号认定书,重新做出认定。)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品行证明等;
2. 证人赵某甲、赵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博大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哈尔滨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测定检测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 茹
书记员:郎海粟
2020年6月15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 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质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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