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曾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阻碍施工,于2013年7月2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9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B****P号小型轿车载其妻子秦某某、儿子王某乙,沿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一环路交叉路口处,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与沿南一环路由西向东李某某驾驶的辽H****7/辽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受伤,乘车人秦某某、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秦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枕寰关节脱位、延髓离断死亡;王某乙系交通事故致肝脏碎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经认定,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秦某某、王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甲现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属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取得死者近亲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文福

检察官助理:于双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14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