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龙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蒙阴街道八里台子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与右侧路外树发生碰撞,致乘车人冀某某严重胸部闭合性损伤当场死亡、乘车人吕某某多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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