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321980********,苗族,初中文化,普通群众,广西西林县人,住广西西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桂A****2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在西林县普合苗族乡大河村新民屯003号门前路段倒车时,车辆碾压到道路上的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受伤,王某乙经送往西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勘查认定,王某甲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或辩解;
2、王某丙、王某丁等证人证言;
3、《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袁平秀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7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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