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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尹某甲在瓦房店市**镇*甲线与*乙线交汇的交通岗左转弯时,将乘坐在车后斗内的尹某甲甩出车外。事故造成尹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尹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赔偿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尹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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