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4********,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址: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17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L****0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向海大道大洼区**镇**村路口处路段时,与道路西侧交通标示杆相撞,事故造成车内乘客王某乙死亡、乘客王某丙、郑某某及王某甲本人受伤、车辆及交通标示杆受损。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丙、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伤情介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肇事,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及交通标示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白永红
代理检察员:黄 瑀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所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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