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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回族,大学本科,家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路********幢*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0时4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芜湖长江大桥桥面由西向东行驶,至X163号路灯杆路段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央双黄线与对向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二车又分别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死亡、王某甲本人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经有关部门对该起责任事故的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一方达成事故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得到保险理赔和被告人现金赔付款共计1060378.5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居民身份信息、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等、血样提取登记表、医院门诊病历、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胡某某、王某丙、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

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

5.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车鉴字第29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19】法毒鉴字第1350、13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2020】精司鉴字第41号鉴定意见书。

6.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能正确操作车辆,且驶入对向车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被害人家属获得保险理赔和其他赔偿共计106万余元,可酌定从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一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新龙

检察官助理:王传猛

2020年52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现取保候审在住处,电话号码158********

2.案卷证据材料1册。

3.起诉书正副本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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