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无牌照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西安市临潼区秦王一路西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逆行驶至西安汽车职业大学南侧路段,与王某乙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该处相撞,致王某乙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使用陕A****1号名爵牌小型轿车伪造现场。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王某乙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系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继发感染休克死亡。
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查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5、现场勘查笔录;
6、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
9、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
10、赔款收条及事故谅解书
11、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良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现场照片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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