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陕V****2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兆丰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华园小区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其酒精浓度为162mg/100ml。后经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26.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博洋
检察官助理:王雪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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