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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逮捕;因逮捕期限届满,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HM****(豫H****挂)号重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70公里加300米处时,与王某乙驾驶的豫GA****号轻型货车追尾发生碰撞,后王某乙驾驶的货车又与其前方李某某驾驶的豫EJ****(豫E****挂)号重型货车碰撞,造成王某乙死亡、王某甲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货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自愿认罪认罚书;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书鉴定文书一份和血液检验报告三份;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田晓峰

检察官助理:邱颖颖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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