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2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由隆回县桃洪县城往武冈市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路段时,撞倒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王某乙,致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当事人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罗某某、姚某某。
鉴定机构: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鉴定人:谭某某、李某某。
4.被害人:王某乙,男,1971出生,户籍地邵东县牛马司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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