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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道**段,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投案自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QN****号小型轿车沿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水屯镇石庄村双语小学附近时,与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王某乙、石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等;3.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交通肇事致一死一伤,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瑞

2020年9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驿城区**办事处**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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