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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委。2019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冀R****2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尚志市**乡政府门前路口处超车时,与被超越车辆由被害人丁某甲(男,56岁)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撞,造成被害人丁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丁某甲系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尚志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为: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甲负次要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7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讯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王某乙、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书;

5.尚志市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

6.尚志市公安交警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平

2019年3月19日

附: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决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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