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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7〕75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1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2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QZ****白色小型车辆行驶至上蔡县**乡**街***生活广场门前时撞上行人李某某后逃逸,被害人李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上蔡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情况及有关说明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牛某某、楚某某、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峰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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