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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捕前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号。无前科。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克什克腾旗滨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路与西拉沐沦街交叉路口北20米路段处,与相向行驶张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福田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9日,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在该起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检测结果、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克什克腾旗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称重单、过磅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查某某、图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乙、任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克什克腾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丹丹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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