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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Z49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赤峰**建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赤峰市**旗**镇**村**村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6时5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D7****号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哈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卫星路交叉路口向北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王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2报警记录、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张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王某甲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从业资格证、蒙D7****号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车检照片、张某甲自行车车检照片、称重单、赤峰市道路通行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报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伤定损清单、收条、快钱付款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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