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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伊春市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区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8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住伊春市伊美区**委。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伊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2 月25 日19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F*****号 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美溪镇鹤伊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老一号楼张老大鲜肉店附近时,车辆右侧前部将同方向行走的被害人王某丙(男,53岁)撞倒,王某丙被送往伊春市第一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丙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25日在案发现场被抓获,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医院诊断、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邹某某、王某丁、石某某、王某戊、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4.伊春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巩晓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伊美区**委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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