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住址台州市椒江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8时5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号牌浙J2****小型轿车沿台州市**路自北往南行驶至**大道路口往西转向时,碰撞沿人行横道线自北往南直行由王某乙驾驶的备案号临海23****二轮电动车,致王某乙受伤经医治后于同年5月7日死亡,王某甲在现场投案。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交通事故造成的重度颅脑损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报警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电动车查询信息、保险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入院治疗及诊断证明、死亡记录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 赞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585869****)。
2.一体化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视频光盘1张。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