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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61985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住罗江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无牌照五征牌三轮汽车搭载杨某甲、杨某乙、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杨某丙、刘某某、骆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等11人行驶至罗江区新盛镇百善村6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杨某甲死亡,杨某乙、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杨某丙、刘某某、骆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郑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甲系交通事故致心底大血管根部支离及左锁骨下血管支离大失血死亡。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载人上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贵平

检察官助理 廖绪飞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德阳市罗江区**镇**村,联系电 话:1398080****。

      2.本案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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