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4111963********,高中文化程度,山西省长治市人,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号楼**层,系长治市**公司退休职工。2019年7月10日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11时57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A****1号现代牌小型客车(载王某乙等人),沿祁榆高速(祁榆方向)行驶至22km+600m处时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王某乙从车内甩出并被行驶至此处的王某丙驾驶的宁C****2、宁C***7挂号欧曼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碾压,造成王某乙死亡、王某甲受伤、两车及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王某甲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丙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号楼**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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