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奈曼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5时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蒙*****号小型轿车沿苇平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当其行驶至**乡**村“刘某某家”西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张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亡人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自首,经奈曼旗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破案简介、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证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冯某某、王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道路交通尸体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甲与张某甲交通事故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玉华
检察官助理:张碧颖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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