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牌号为皖******的自卸低速货车沿S328线自南向北行驶至71KM+985M处时,与自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金某甲发生碰撞,致金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驾车离开现场。经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金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时,由南向北行驶的皖******自卸低速货车前部左侧与碰撞瞬间处于由东向西行走状态的行人金某甲发生碰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金某甲近亲属90000元,征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金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滢
2019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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