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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69********,汉族,专科文化寿县**镇***职工,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6时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沿寿县S203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县加油站附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乙发生碰撞,致王某乙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第3404221201900003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死亡原因符合本次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外损伤死亡。2019年9月2日,王某甲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王某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勘查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王某甲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坤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刑事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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