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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062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寿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霍邱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儿子肖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桥南侧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撞到同方向路边行人肖某乙,造成肖某乙当场死亡、自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秀清

检察官助理:张凌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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